2005年11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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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产品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
杨文起万兴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对商家“处理产品,不退不换”的做法说“不”,判决商家为顾客办理退货手续。
  2004年11月1日,原告王先生在被告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购买了一个威达70~210mm变焦镜头,价格为1000元。原告在购买该镜头时,被告单位售货员明确告知原告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不退不换。2005年6月10日,王先生发现该镜头内部金属壁上有两个类似指纹的图案,在面对阳光时发出较强的反光,导致相片曝光不均匀。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货,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在购买货物时明知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且已得知不退不换,不同意退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售的镜头为积压产品,但积压产品并非残次产品,被告仍应保证积压产品的质量,因此被告店内的“处理产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依据,被告应为原告退货并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为王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交通费等300元。(杨文起 万兴亚)